第95章(2/2)
这份付清地价款证明的落款时间为三年前,是联邦国土部门出具给雅南置地公司的,复印件夹杂在案件参考资料中,既不是富发提供的证据,也不是宜豪提供的证据。
此时雅南置地公司的股权已经全部登记在宜豪公司名下,控制权归宜豪所有,按常理由土地使用权人保管的付清地价款证明的复印件,却出现在了富发公司的相关资料里。
闻禾与在上午核实了这个问题,富发公司法务部的朱律师在与档案管理人员核实后,果然答复富发公司有这份付清地价款证明的原件。
这是一份很重要的证据,意味着富发公司将雅南置地的控制权移交宜豪公司之后,仍然在管理茵都花园地块,即茵都花园归属《补充合同》中约定的土地范围。否则富发公司不可能保存有在股权转让完成之后才形成得文件原件。
一审判决是错误的,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如何证明判决错误。这不是一件轻松的事。相关交易和茵都花园地块的历史演变非常复杂,而且涉及联邦特区独有的“带资开发补偿用地”、企业改制等政策以及因政策原因导致的挂靠现象。